关于印发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阅读量: 发表时间:2025-04-02 11:52:00 

2025 年 3 月 29 日,应急管理部、财政部、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新修订的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原 2017 年版《办法》同时废止。《办法》以《安全生产法》为依据,旨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(安责险)制度实施,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评估管控与事故预防功能,筑牢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防线。
《办法》明确适用范围为矿山、危险化学品、烟花爆竹、交通运输、建筑施工等八大高危行业、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,要求此类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,保障范围需覆盖全体从业人员,不得因用工方式、岗位差异区别对待,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低于 40 万元,保费可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,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。
在投保与承保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安责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,保险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与偿付能力,承保佣金比例不得高于 5%;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主选择合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,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。
事故预防服务是《办法》核心亮点,要求保险机构按不高于实际收取保费 21% 的比例投入服务费用,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 1 次安全风险辨识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,服务内容还包括宣传培训、标准化建设、应急预案编制等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需建立服务档案,被保险人需配合整改隐患,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将被上报或调整保费。
理赔与监管方面,《办法》建立快速理赔和预付赔款机制,允许受害者直接向保险机构索赔;明确多部门监管职责,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对未投保、违规承保、挪用服务费用等行为制定相应处罚措施,同时鼓励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愿投保。
《办法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,通过 “保险 + 服务 + 监管” 模式,推动安全生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型,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力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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